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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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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、公安部反恐局、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,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100)归口的行业标准《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 1-6 部分》(GA 1800.1-2021/1800.6),于 2021年4月25日正式批准发布,于 2021年8月1日起实施。

 

该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求,对电网企业、火力发电企业、水力发电企业、风力发电企业、太阳能发电企业、核能发电企业等6个企业领域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进行规范。

 

安全防范

电子防范:利用传感、通信、计算机、信息处理及其控制、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,提高探测、延迟、反应能力的防范手段。

敞开式的变电站、换流站等重点目标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要求的固定式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,防御信号范围应覆盖生产区内有关重要部位。

二级重点目标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要求的固定式或便携式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,满足应急防范要求。

 

反无人机防御系统要求:

1.系统发射功率和使用频段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
2.系统应能自动 24h 持续工作,无需人员值守。

3.系统的应用不得对周边重要设施产生有害干扰。

4.系统应用应有保障措施,不得对电力系统授时产生影响。

5.系统应具备国家级无线电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。